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环境保护、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诚信评价制度,可以对严重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并依法将其违法信息纳入信用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