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十章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第七十条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十章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第七十条 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上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放置要求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的提示标志,在距执勤点至少二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8-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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