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章 回 避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章 回 避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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