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章 回 避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章 回 避 第三十一条 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