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或者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