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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