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章 回 避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章 回 避 第三十条 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