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章 回 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章 回 避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检察人员,包括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