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六条 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