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