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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