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相关案件检察人员、书记员等的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