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四条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