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条 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