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一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