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开展多种形式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