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督查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