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先进模范以及窗口行业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