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条

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二)爱护公共场所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三)咳嗽、打喷嚏时遮挡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时自觉佩戴口罩;
(四)文明如厕,不占用残疾人士专用卫生设施;
(五)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乱涂乱画或者非法张贴、喷涂、挂置广告和宣传物品;
(六)不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擅自发放商业广告和宣传品;
(七)不在市人民政府禁止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八)不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放花圈挽幛、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香火纸钱等丧葬祭扫物品;
(九)不在禁止的水域内进行洗涤、游泳、捕鱼等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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