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二条

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以下规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幼、病、残、孕等有需要的乘客让座,不霸座,不得干扰、妨害驾驶;
(二)摩托车、电动车骑乘人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三)驾驶机动车斑马线上礼让行人,避让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执行紧急任务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不得强行超车、随意变道、急转急停,不得从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
(四)驾驶非机动车在规定车道行驶、规定区域停放,不扶身并行、追逐嬉戏,不随意变道、超速、抢行、逆行,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五)爱护共享交通工具,使用后有序停放,不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损坏;
(六)行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规划人行道的靠右侧行走,不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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