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三条
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以下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景区设施,服从景区管理;
(三)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及其他历史文化遗产;
(四)保护野生植物,不挖掘采摘野生兰草、映山红等植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景区设施,服从景区管理;
(三)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及其他历史文化遗产;
(四)保护野生植物,不挖掘采摘野生兰草、映山红等植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