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五条
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养犬,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犬出户采取束犬链(绳)等安全措施,主动避让他人,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二)不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等特种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学校、医院、商场、餐馆等公共场所;
(三)不遗弃犬只;
(四)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携犬出户采取束犬链(绳)等安全措施,主动避让他人,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二)不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等特种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学校、医院、商场、餐馆等公共场所;
(三)不遗弃犬只;
(四)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