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六条
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文明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场所摆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违反规定设置门店招牌、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橱窗、显示屏幕等;
(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者消费;
(四)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方式招揽顾客;
(五)其他不文明经营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场所摆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违反规定设置门店招牌、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橱窗、显示屏幕等;
(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者消费;
(四)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方式招揽顾客;
(五)其他不文明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