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八条 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八条 倡导公民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