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一条
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二)节约使用水、电、油、气等资源;
(三)进行装饰装修作业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四)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设备,不私拉乱扯电力线路;
(五)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六)电动车停放、充电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七)饲养宠物应当保持环境卫生,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不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二)节约使用水、电、油、气等资源;
(三)进行装饰装修作业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四)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设备,不私拉乱扯电力线路;
(五)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六)电动车停放、充电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七)饲养宠物应当保持环境卫生,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不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