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