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