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其职工、成员的文明行为进行奖励。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其职工、成员的文明行为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