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采砂规划
第九条
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采砂规划 第九条 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水生态安全、河道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涉河工程安全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河道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并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
河道采砂规划涉及铁路、公路、桥梁、渡口、航道、电力、通信等设施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和地质公园等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水生态安全、河道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涉河工程安全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河道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并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
河道采砂规划涉及铁路、公路、桥梁、渡口、航道、电力、通信等设施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和地质公园等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