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数量、作业方式等进行采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