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通航河道内违反通航安全采砂;
(二)每日十九时至次日七时采砂;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弃料;
(四)将河道采砂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五)损坏水利工程、堤顶路面、水文观测等工程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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