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河道采砂实行采砂、储砂分离。采砂点开采出的河砂应当及时转运至储砂场进行储存,控干水分后运出储砂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