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监督管理信息平台。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采砂船舶、采砂船舶集中停放点、非法采砂多发水域等区域安装信息监控系统。
采砂人应当配合安装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采砂船舶、采砂船舶集中停放点、非法采砂多发水域等区域安装信息监控系统。
采砂人应当配合安装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