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采(运)砂船舶、采砂机具不得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运)砂船舶、采砂机具不得在可采区滞留。
采(运)砂船舶、采砂机具在禁采期应当集中停放在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驶离。
采(运)砂船舶、采砂机具在禁采期应当集中停放在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驶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