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采砂人应当及时对采砂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堆料、弃料清理平复,修复河床岸滩、河道堤防及道路等。采砂结束后,采砂人应当于十日内撤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船舶、机具、动力设施等,并接受发证部门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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