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采砂生产、运输、存放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要求采(运)砂人如实提供与河道采(运)砂有关的文件、证照、销售运单等资料;
(三)责令采(运)砂人停止违法采(运)砂行为;
(四)依法扣押非法采(运)砂船舶、采砂机具、运砂车辆以及非法采(运)的砂石。
(一)进入采砂生产、运输、存放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要求采(运)砂人如实提供与河道采(运)砂有关的文件、证照、销售运单等资料;
(三)责令采(运)砂人停止违法采(运)砂行为;
(四)依法扣押非法采(运)砂船舶、采砂机具、运砂车辆以及非法采(运)的砂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