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第二章 出租方与承租方 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第二章 出租方与承租方 第八条 租赁期限每届为三至五年。承租方不得将企业转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