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第二章 出租方与承租方 第六条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第二章 出租方与承租方 第六条 国家授权企业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为出租方,代表国家行使企业的出租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