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十九条 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