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十九条 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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