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二)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
(三)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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