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