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有违法行为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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