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