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三十八条

农田水利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三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将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公益性业务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
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田灌溉和排水、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等公益性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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