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七条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七条 在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和统筹下,市和区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对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
本市各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应当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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