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五条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五条 继续教育可以采取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交流、考察和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形式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