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面向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新水平,与专业技术工作需要相结合,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