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本市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增新、扩展、加深与能力提高的继续教育。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专业技术职务制度被聘任的在职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