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四条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的教育;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晋职的培训;进行培养专业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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