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六条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不少于90学时,可以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内累计计算。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统一安排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在学习期间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完成学习任务,接受有关部门的考核和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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